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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7日发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内容 发布日期:2023-09-04

    2023年7月7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面向全社会征集意见。管理办法主要应注意以下内容:

    1、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具备真实性、唯一性和额外性,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应当可测量、可追溯、可核查。

    2、【方法学】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制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作为相关领域自愿减排项目审定、实施和减排量核算、核查的依据。项目方法学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行业发展阶段等因素及时修订。

    3、【项目范围】申请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自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实施(2012年6月13日)之后开工建设。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来自于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减排、节能增效等有利于减碳增汇的领域,能够避免、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者实现温室气体的清除。

    4、【项目设计】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项目业主)应当按照方法学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项目设计文件。项目设计文件所涉数据和信息的原始记录、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10年。

    5、【项目注销】项目业主可以自愿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对已登记的自愿减排项目进行注销,项目注销情况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公开。
    6、【减排量范围】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应当产生于我国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2020年9月22日)之后,并且在项目申请登记之日前5年以内。
    7、【减排量核算】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的项目业主应当按照方法学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减排量核算报告,并委托审定与核查机构对减排量进行核查。减排量核算报告所涉数据和信息的原始记录、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10年。项目业主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日常监测,确保项目减排量数据可测量、可追溯、可核查。鼓励项目业主采用信息化、智能化措施加强数据管理。

    8、【减排量核查】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减排量进行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减排量核查报告,并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开。  审定与核查机构不得对其审定的项目进行减排量核查。

    9、【交易主体】从事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的交易主体,应当在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开设账户。
    10、【交易方式】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应当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挂牌点选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交易方式。

    11、【减排量使用和注销】核证自愿减排量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碳中和、抵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的清缴等用途。依照前款规定使用后的核证自愿减排量,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在注册登记系统中予以注销。鼓励交易主体出于公益目的,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核证自愿减排量。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项目范围,项目时间。未覆盖光伏、水电、风电等绿电。也意味着未来,光伏、水电、风电等将以绿电、绿证进行交易,而不是从CCER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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